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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通知】113城市人通知第39號-擬於114年2月1日自願退休之教職員,請於9月16日前提出專簽申請

一、 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教職員年滿六十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應准其自願退休;及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教職員辦理屆齡或自願退休,應於退休生效前三個月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報監理會轉教育部備查。
二、 符合上述退休條件且擬於114年2月1日自願退休者,請於9月16日(一)前提出專簽申請(可電詢人事室提供範例),經核定後,本室將另行通知個人繳交退休相關表件,並依法於退休生效前三個月報儲金管理會審查。
三、 如有任何問題,煩請洽詢人事室徐雅婷(分機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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